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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获得交通事故与工伤双份赔偿案例

作者:范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8-13 15:54 浏览量:904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获得交通事故与工伤双份赔偿案例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范斌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2日张某某作为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旅行社”)导游,为国际旅行社带团到九寨沟旅游,在2013年7月4日回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眼摘除。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七级。2014年9月10日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由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肇事驾驶员王某某支付张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42万余元。2015年6月8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2014年2月11日张某某就与国际旅行社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工伤认定程序中止)。2015年7月31日张某某伤情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伤残六级。随后,张某某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国际旅行社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各项待遇共计50多万元。张某某受伤后,经多

方咨询律师,进行比较后,最后认为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范斌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及工伤赔偿方面更为专业,于是委托范斌律师代理其交通事故及工伤赔偿的索赔诉讼。

法院裁判理由:

    在本案诉讼中,国际旅行社抗辩,认为张某某工伤待遇赔偿应适用补差原则,即交通事故未足额赔付的,则国际旅行社予以补足。但法院对国际旅行社的抗辩理由未予采信。认为:本案张某某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张某某基于双重主体身份,有权向国际旅行社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国际旅行社和侵权人应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张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先行获赔而减轻国际旅行社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判决结果

    判令国际旅行社支付张某某各项工伤赔偿待遇共计46万元。

律师意见:

    一、该案判决结果突破了以前的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进行补差原则,即交通事故未足额赔付的,由工伤补足差额部份,受害方只能获得一份赔偿。按该案例的判决结论,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伤亡的职工,除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待遇赔偿,即获得双份赔偿。

    二、建议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职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尽快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工伤认定时效是一年,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一年申请,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将增加获得工伤赔偿的难度,甚至可能丧失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风险。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快收集或保存系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如果缺乏上述相关证据,也将增加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风险。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范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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