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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减轻处罚案例

作者:范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1-14 11:17 浏览量:1028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中国某银行成都分行信用卡中心申办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8月18日,共计欠款本金166770.75元,在欠款期间,中国某银行在2015年12月13日电话联系刘某某催收欠款,刘某某始终未偿还欠款。后中国某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催收,刘某某于2016年4月9日到事务所签收律师函,但始终未还款。刘某某最后一次有效还款日为2015年9月16日,还款金额为73320元。另外,20095月29日刘某某在中国某银行成都分行还办理了另外一张信用卡,并激活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8月20日,该卡共欠款本金59719.1元,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期间,中国某银行通过电话、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向刘某某催收欠款,截止案发刘某某未归还该欠款。2016年8月20日,民警将刘某某抓获。

律师代理案件过程

范斌律师接受本案刘某某家属委托后,对刘某某的案情及涉案金额进行了仔细分析,刘某某涉案金额总计213133.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其涉案金额属数额巨大,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如要对刘某某减轻处罚难度非常大。但为了尽可能的维护刘某某的权益,最大可能的争取法庭对其减轻处罚。范斌律师没有放弃努力,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刘某某,核实本案的事实及该两笔信用卡透支的相关细节。最终范斌律师发现了其中最大的一笔166770.75元证据存在问题。为此,范斌律师多次通过口头及递交书面材料的方式与公诉人沟通,从事实及证据的角度向公诉人陈述法律意见,并提出证据存在的问题。

经过范斌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公诉人认可了范斌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决定对刘某某最大的一笔166770.75元信用卡透支不予起诉。

法院裁决结果:

由于刘某某的指控证据存在问题,最终公诉机关只起诉刘某某透支信用卡的最小一笔59719.1元到法院。法庭经审理,判处刘某某1年零8个月有期徒刑,罚金2万元。该案由最初的应判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到最终只判处1年零8个月有期徒刑,与律师前期对该案相关证据的审查、分析及与公诉人的沟通有密切的关系。否则,刘某某不可能得到减轻处罚。

律师建议:

一、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尽快委托律师,让律师尽早介入案件的代理。律师越早介入案件,才能更早的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制定应对措施,也更容易发现公诉机关指控证据的问题,对犯罪嫌疑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起到更为有利的作用。

二、律师介入案件后,如果发现其中的指控证据存在问题,应与公诉人及法官进行充分沟通,并据理力争、提出有利的辩护意见,这样才会取得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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