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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四川某家具公司申请解散公司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获赔案

作者:范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9-24 10:00 浏览量:843

张某某与四川某家具公司申请解散公司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获赔

审理法院:四川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范斌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6日张某某与王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180万元设立四川某家具有限公司,其中张某某占股35%,王某占股16%,李某占股11%,刘某占股38%。张某某具有家具行业的丰富经验,而其他三位股东由于没有家具行业的从业经验。在公司成立后的经营过程中,张某某与其他三位股东在公司经营理念、方针、策略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导致公司经营非常困难。

2016年12月份,其他三位股东在没有告知张某某的情况下,私下以王某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以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家具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为此,张某某多次与其他三位股东沟通解决办法,并提出由其他三位股东回购其股份,其本人退出公司的股份和经营。但三位股东均不同意,甚至三位股东放言让张某某拿不到一分钱走人。张某某也找不到另外的人愿意受让其股份。

律师承办该案过程:

张某某找到范斌律师后,希望范斌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拿到自己应得的份额,退出自己的股份。

范斌律师接受张某某委托后,进行了前期调查工作,取得了其他三位股东设立个体工商户收取公司货款的有利证据。之后,就其他三位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向四川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对个体工商户账户中的存款进行查封冻结。同时,向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其余三位股东在收到法院传票且得知个体工商户账户被冻结后,感到非常突然,意识到形势对其非常不利。为此,迫于压力,主动提出与张某某协商退出股份一事。

最后,经过范斌律师与对方三位股东的多轮协商谈判。鉴于公司经营困难,且股东之间就公司经营理念等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三位股东同意与张某某签署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资产整体转让给第三方,各股东按所占股份比例将剩余公司资产及转让款分配后,将公司解散、注销。最后,张某某根据其股份比例拿到了62万元资产分配金额。

范斌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股东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双方股东在一些细小的问题上纠缠不清,几次谈判均不欢而散。但范斌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通过细节问题了解到几方股东的真实想法和目的,采取多种变通的方式和技巧,最终打消了几方股东的顾虑,让各方股东签署了公司资产转让协议及公司注销的股东会决议,最大限度的争取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意见:

本案涉及几种法律关系,包括公司股份回购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资产转让纠纷,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纠纷等等,非常复杂。但万变不离其宗,律师应抓住股东的主要诉求,根据其诉求来设计解决方案诉讼策略,最终达到实现各股东的目的,解决各方争议。

范斌律师在代理该案过程中,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在各方产生纠纷的初期,应尽快咨询律师,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到纠纷的后期,作为当事人一方在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对方已有所准备,无法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将会非常被动。

二、诉讼(俗称打官司)在有的时候仅是一种手段,不是最终的的,通过诉讼迫使对方协商,以实现自已的最终诉求,才是最终目的。

本案范斌律师代理张某某申请公司解散案及起诉股东王某某损害

公司利益纠纷案。仅从诉讼结果来分析,诉讼风险非常大。但范斌律师在起诉前分析,对方股东在突然获知张某某起诉的两案,且个体工商户账户被冻结后,会面临非常大的压力,在对张某某的诉讼目的不确定的情况下,主动提出协商的可能性会比较大。实际上,本案的走向及最终结果完全符合范斌律师的判断。

三、在股东产生纠纷时,最好委托律师介入,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本案如果没有律师介入,由于双方股东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会在一些主要问题,甚至一些细小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没有缓和的余地。而本案中,在股东多次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范斌律师通过寻找双方的共同点,并采取多种变通方案,提出让各方股东都能接受的处理方案,最终让各方股东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了该起复杂的股东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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