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7-21 18:05 浏览量:495
关于张某某与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身份确认案例
范斌律师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王某某等六人于2012年6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成立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承接装修业务,其中张某某出资4万元,占股份比例百分之十四,王某某等五人共计出资23万元,所以股东包括张某某均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成立后至2013年年底,经过几年的经营,公司的业务发展非常好,每年的产值达到近2000万元。2014年4月张某某到工商部门查询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发现公司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时,并未将张某某作为公司股东进行登记。张某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并追加了王某某为第三人。
开庭时公司及王某某抗辩称,认可张某某系公司股东,但按合作协议约定,如股东退出了公司经营管理,视为退股,股金不予退还。而张某某在本案起诉前已退出公司经营管理,不再是公司股东,请求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决或调解结果:
本案开庭后,公司及王某某主动提出调解要求,称公司可以给予张某某一笔现金,张某某退出公司股份。经双方几轮协商后,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支付张某某一笔远超过出资款的现金,张某某退出公司股份。
律师建议:
本案张某某在与公司产生股权纠纷后,最初的想法是直接要求公司退还股金,并给予补偿。后来,张某某通过朋友找到范斌律师,范斌律师对张某某的诉请进行分析后认为,如果张某某直接主张退股金,根据《公司法》规定很可能不会得到支持。鉴于公司现在经营状况非常好,公司及王某某是不愿意张某某成为股东的。因此,张某某可以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并行使股东的权利,以此给公司施加压力,迫使公司同意调解并支付补偿金。最后,张某某同意了范斌律师提出的诉讼意见和方案。本案的最终解决,也达到了张某某的诉请。
范斌律师建议,当事人在与他人产生纠纷后,应尽量多咨询律师,提前规避一些风险,作一些预防措施,用合法的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自己没有作好充分准备,盲目主张自己的权利,最后可能得不偿失,浪费精力及财力不说,最后还实现不了自己的主张。就如本案一样,如果当初张某某没有咨询范斌律师,以通过合法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是盲目起诉,可能最后自己花费了钱财和精力,得到的还是一个败诉的结果。
范斌律师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