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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房屋买卖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全部改判案例

作者:范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8-02 07:16 浏览量:3154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范斌律师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于2014年3月向张某某借款300万元未还,2019年张某某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了王某某名下一套房产。

之后,案外人刘某某对法院的房产查封提出了执行异议,提出王某某已于法院查封前将查封的房产出售给了刘某某,并向法院提交了2019年11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款凭证》、《入住证明》等相关资料。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法院查封前王某某已与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完了购房款,已入住所购房屋,且非本人原因未办理产权证,故法院裁定解除房产的查封。

张某某不服法院的执行裁定,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执行查封房屋。在一审法院审理中,鉴定机构对《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进行了鉴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签订时间在落款时间2019年11月8日之后。同时,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王某某、刘某某支付房款的银行流水,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最后,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刘某某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双方的房屋买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排除执行的条件,判决解除案涉房屋的查封。

    之后,张某某通过朋友找到范斌律师,请求代理二审诉讼。范斌经过对一审证据材料的分析后,认为本案存在王某某与刘某某串通进行房屋买卖的可能性较大,且一审法院不予调要取王某某与刘某某银行流水错误。故接受张某某的委托,代理该案二审。

    在二审审理中,范斌律师多次向法院法官沟通,争取到二审法官同意调取王某某与刘某某往来的银行流水,最终二审法院根据调取的银行流水及相关证据,对一审判决予以了全部改判。

二、二审法院终审裁判结果及理由

1、判决结果: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继续执行案涉查封房产。

2、裁判理由:王某某与刘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某与刘某某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经鉴定实际签订时间为落款时间2019年11月8日之后,不能证明其于法院查封前已签订了真实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王某某与刘某某所提供的转款凭证,不能证明系支付的购房款;第三、本案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系因房屋买卖的原因入住。

三、律师建议

    本案系委托人在执行及一审均被法院判定败诉的情况下,才找到范斌律师代理的二审,二审改判的难度非常大。但范斌律师在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后,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诸多疑点并未排除,应当调取的证据没有调取,所以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本案。

最终通过范斌律师的努力,多次与法官沟通,调取到本案的关键证据,并向法官详阐明本案存在的诸多不合常理的地方,并据理力争。最终取得了全部改判的结果。

建议当事人在涉及到的诉讼案件中,尽量委托专业律师代理,不放弃一切可能,才有胜诉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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